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、意外伤害残疾或Ⅲ度烧伤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、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;
(二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三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四)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,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五)被保险人斗殴、醉酒,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六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七)被保险人参加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;
(八)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;
(九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十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二、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骨折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;
(二)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;
(三)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;
(四)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。
三、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医疗费用、住院医疗费用、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、住院医疗保险金、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、紧急救援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;
(二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或注射药物;
(三)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;
(四)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;
(五)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、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(含人工流产)、分娩(含剖腹产)、避孕、绝育手术、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。
发生以上任何情形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。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;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,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。